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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承诺书
发布时间:2018/07/25 11:46:52 浏览次数:753

浙江省浦江经济开发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清单式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承诺书

项目名称:

承诺方(甲方):

行政主管部门(乙方):

一、项目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

(二)法定代表人

(三)拟建地址

(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五)总投资及环保投资

二、承诺内容

(一)甲方事项

1、甲方承诺本项目属于《××××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的以下第××××承诺备案事项:

(1)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零土地”技改项目;

(2)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符合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的环评等级降为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2、甲方承诺项目建设和运行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

(1)项目选址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环评明确的生态空间清单及环境准入条件清单管控要求。

(2)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3)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排放污染物符合区域规划环评明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要求,造成的环境影响符合大气、水、声等环境质量标准。

(4)项目建设符合相关行业环境准入要求和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

(5)在项目投产前取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未取得或落实总量削减平衡意见不投入生产。(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无需填写)

(6)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7)在项目投产前落实危废处置、废水纳管等协议,未落实协议不投入生产。(无危废处置、废水纳管要求的无需填写)

(8)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前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全本及签订的承诺书。

(9)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或承诺备案的要求,按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11)在实际发生排污行为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投入生产。(依法无需申领排污许可证无需填写)

(12)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执行标准出台或修改,按新标准执行。

(13)严格按照承诺要求进行建设和运行。若违反上述承诺内容,自觉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承诺内容事项

乙方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备案书面意见。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报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备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备案,并予以警告;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意见的,由有备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备案通知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甲方未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三)甲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甲方不履行承诺义务或者履行承诺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限期改正、从重处罚、直至停产恢复原状等违约责任。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的,乙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甲方必须按法律法规执行。

(五)甲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承诺的,依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并限期采取补救整改措施,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延迟履行承诺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六)甲方除以上承诺事项外,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若发生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承诺书对承诺人具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行政主管部门(乙方):(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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